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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吴先生通过某出行平台预订了山西太原市某酒店客房,但随后被要求取消订单。吴先生今年4月30日以130元每晚的价格预订了该酒店5月2日的客房。不久后,一名自称酒店老板的男性工作人员联系他,称当日酒店已满房,无法接待入住,建议联系预订平台解决此问题。吴先生拒绝了这一要求。随后,又一名自称酒店老板的女士再次致电,希望吴先生取消订单并改为到店线下支付入住,吴先生再次拒绝。由于担心继续入住可能会和酒店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吴先生最终在线上取消了订单,130元房费被退回付款账户。

吴先生于4月30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5月6日,经协调,该酒店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称130元房源成功上架并生成订单是由于平台工作人员私自开启酒店房态导致,生成的订单酒店无法接待。同时确认首次给吴先生去电的是酒店工作人员。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酒店方无责,并将吴先生的投诉转办至出行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吴先生表示,经过与出行平台客服多次沟通,平台确认第二次来电女性确为平台工作人员,当时致电是为了安抚消费者情绪。平台先后提出多套补偿方案,包括50元优惠券、130元现金赔付以及后续追加的300元现金赔付。平台还提出再赔付500元现金,但吴先生拒绝了后续赔偿,表示核心诉求是查明此次订单异常的完整真相,并要求平台作出书面致歉。截至记者发稿,该出行平台并未就吴先生的遭遇作出回复。

由于不满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吴先生继续向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调查结果显示,吴先生下单后自行取消订单并拨打12345要求按消法赔偿的行为涉嫌职业索赔人。吴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自己完全合理合规地投诉酒店商家,不应被污名化。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作出“涉嫌职业索赔人”的判断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吴先生下单后自行取消订单并拨打12345要求赔偿;二是吴先生在沟通中对相关法律条款很了解,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情况。该判断仅为内部核查的初步意见,并非最终结论。

律师菅菲菲表示线上实盘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通过线上平台下单支付成功后,与平台和酒店的服务合同即成立生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若酒店及平台要求吴先生取消订单且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责任方单方拒绝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对于“职业索赔人”的认定依据,菅律师认为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考虑购买数量与频次、投诉是否基于真实消费关系等客观因素,进行调查后审慎决定。如果太原市市场监督部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仅以吴先生单次购买和投诉行为就认定为“涉嫌职业索赔人”,理由牵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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