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好友刘某、骆某等人在路边和KTV聚餐饮酒。连喝三场后正规股票配资推荐,张某不顾刘某、骆某劝阻,执意骑摩托车离开。刘某骑电动车跟随,但因车速悬殊未能跟上,最终张某驾车撞上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将刘某、骆某等五名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自担90%责任,刘某、骆某分别承担6%和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某家属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17日16时许,张某与葛某在张某母亲经营的酒店门口摆摊。18时左右,刘某前来协助张某摆摊。21时许,三人前往酒吧对面公交站台继续摆摊,并共饮一瓶白酒。23时许,葛某提前离开。随后,张某联系骆某,骆某与钱某于22时30分左右到达。骆某购买了十升桶装精酿啤酒,几人继续饮酒。期间,张某提议去KTV,因钱某在某KTV工作,他们便前往该KTV。张某在KTV期间呕吐两次。
2025年6月18日凌晨2时28分,张某离开KTV并执意驾驶摩托车。刘某劝阻无效,骑行电动车跟随,但因车速悬殊未能跟上。2时44分,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撞到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显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3.9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
经核定,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4488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以及餐后KTV活动倡导者,对自身醉酒执意驾驶摩托车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张某自担90%的责任。刘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之一,全程参与了聚餐及后续KTV活动,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劝阻、提醒等注意义务,在张某执意驾驶摩托车时,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酌定刘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即66270元。骆某作为同饮人和张某好友,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劝阻、提醒等注意义务,在张某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时,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正规股票配资推荐,酌定骆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44180元。葛某、陶某、钱某对张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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